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6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数量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关税[2006]2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3-30
实施日期 2006-03-30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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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6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数量的通知

(财关税[2006]25号)

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林业局2006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数量已审核确定(见、2)。请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略

2.国家林业局2006年度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数量

(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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