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2年11月30日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十八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擅自改变规划内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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