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2009]6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3-31
实施日期 2009-03-31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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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2年4月15日正式签署。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3年12月3日和2009年2月19日互致照会,已确认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9年3月21日起生效,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税务总局已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尼日利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2〕444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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