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检疫总所、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施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来源:卫生部(已撤销);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卫生部(已撤销);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卫检总法字[1990]第6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0-05-12
实施日期 1990-05-12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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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检疫总所、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施行

《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事宜的通知

(卫检总法字[1990]第65号 1990年5月12日)

各卫生检疫所、站,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可能传播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进出境集装箱货物,应凭世界卫生组织或卫生部的疫情证明,由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需要实施卫生处理的进出境集装箱货物,由卫生检疫机关事先书面通知(附疫情证明)海关和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卫生检疫机关在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后,签发《卫生处理证明》,海关凭《卫生处理证明》放行。为了防止口岸堵塞,加速货运,卫生检疫部门不要随意扩大检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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