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5]7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5-10-05
实施日期 1995-10-05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税务 ;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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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1995年10月5日 财税字[199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报国务院同意,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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