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5]55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5-10-10
实施日期 1995-10-10
法律话题 税务 ;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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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1995年10月10日 国税函发[1995]55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应否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新地税四字[1995]0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空勤人员的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能给予扣除。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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