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发布部门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渔指[2005]8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11-14
实施日期 2005-11-14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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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渔指[2005]83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国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有效实施双边渔业协定,维护专属经济区的正常渔业生产秩序,进一步提高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水平,我局对原《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维护专属经济区渔业生产秩序,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是指我国渔政执法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派出渔政船对在我国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生产和生物资源调查等渔业活动的我国和外国船舶、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 所有承担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的单位、人员及渔政船,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渔政局)主管我国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工作,中国渔政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负责我国专属经济区渔政年度巡航计划的审核下达、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海区渔政局)负责制定本海区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年度巡航计划,报经指挥中心审核下达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计划按年度进行编制和实施,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巡航年度。海区渔政局应根据本海区的海上渔业管理重点和渔政船情况,在每年的11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巡航计划,连同填写完整的《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计划表》和《专属经济区巡航渔政船情况表》(附件2),报送指挥中心。指挥中心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审核下达各海区渔政局的年度巡航计划。

第六条 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任务由海区渔政局所属的渔政船承担。海区渔政局的渔政船不足时,应根据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抽调地方渔政船承担巡航任务。由中央投资建造的渔政船应优先承担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任务。

承担巡航任务的渔政船组成当年度国家专属经济区巡航渔政船队,执行海区渔政局下达的巡航任务,依法实施渔业监督检查和处罚权。

第七条 承担巡航任务的渔政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抗风能力强;

(二)满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对近海航区航行的要求,设计航速14节以上;

(三)通讯导航设备满足巡航工作的要求,并已纳入专属经济区巡航渔政船船位监测系统;

(四)按规定配齐船员;

(五)按规定配备具有执法资格的渔政执法人员。

第八条 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的主要任务是:

(一)查处非法进入我国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的外国船舶;

(二)对经批准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入渔和从事生物资源调查的外国船舶实施监督和现场管理;

(三)在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监督我国渔船和外国渔船执行双边或多边渔业协定,并对我国渔船实施现场管理,查处非法渔业行为;

(四)对外国船舶和本国渔船的活动进行观察和记录;

(五)协助处理我国渔船与外国渔船之间发生的渔事纠纷或渔船海损事故;

(六)参与救助发生水上安全事故的渔船;

(七)执行指挥中心、海区渔政局下达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海区渔政局根据指挥中心下达的年度巡航计划,在巡航任务开始执行的7个工作日前向有关巡航渔政船所属的渔政机构下达《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航次任务通知书》(附件3)。

第十条 除特殊原因外,年度内不得更换渔政船参加巡航或调整巡航计划,正在巡航的渔政船不得擅自调整巡航路线计划或中断巡航任务。

巡航任务通知书下达后,因故不能执行任务的巡航渔政船,须提前报海区渔政局;执行巡航任务时,因设备损坏、气候恶劣等特殊原因需中断巡航的,须立即报海区渔政局。海区渔政局视情况调整巡航计划、任务或调度其他符合条件的渔政船完成当次巡航任务。调整巡航计划、任务或巡航渔政船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指挥中心。

第十一条 渔政船在执行巡航任务期间按照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由海区渔政局统一调度指挥。指挥中心视情况可直接调度指挥。

第十二条 渔政船应严格按照海区渔政局下达的航次任务通知书要求执行巡航任务,填写《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观察记录》(附件4)、《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登临检查记录》(附件5)、《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日志》(附表6)。

第十三条 渔政船在执行巡航任务时,遇有下列情况应立即报告海区渔政局:

(一)发现外国渔船侵渔事件;

(二)发现渔船发生海损事故;

(三)发现海上重大渔事纠纷;

(四)在共管水域与他国政府公务船发生执法冲突;

(五)渔政船自身发生故障或事故;

(六)需要改变原巡航计划;

(七)其他特殊或紧急情况。

第十四条 巡航期间查获的渔业违规案件,按照“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依法办理。

第十五条 在登临和检查外国渔船时,应按照规定的登临检查程序进行。在查处外国违规渔船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1999年第18号令)、《关于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违法案件具体处理程序的通知》(国渔政[1999]11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渔政船在巡航期间应按以下要求通信联络:

(一)无线电通讯设备纳入海区渔政局的通信网,按海区渔政局规定的通播时间守听,按规定报告巡航动态;

(二)甚高频(VHF)、单边带(SSB)设置在规定的呼叫频道全时守听,按海区渔政局规定的工作频道通话;

(三)卫星电话、船位监测设备处于全时开通状态;

(四)遵守通讯保密纪律。

第十七条 巡航渔政船所属的渔政机构应在航次巡航任务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当次巡航任务的执行情况及观察记录、登临检查记录、巡航日志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填写《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情况汇总表》(附件7),并报送海区渔政局。

海区渔政局应对本海区每季度的巡航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书面材料,并于下一季度的前10个工作日内报指挥中心。年度巡航工作结束后,要对本海区全年的巡航工作进行总结,并于翌年的1月底前报指挥中心。

第十八条 国家渔政局和指挥中心对承担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任务的单位、人员及渔政船进行监督,不定期对巡航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个人、渔政船进行表彰,对执行专属经济区巡航任务的渔政船给予经费补助。

第十九条 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补助经费在当年巡航任务下达后,根据巡航任务的执行情况,分期拨付渔政船所属的渔政机构。

第二十条 无故不按要求完成巡航任务,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执行巡航任务的,由国家渔政局或指挥中心对相关单位或责任人给以警告、通报批评等行政处分,并核减或取消渔政巡航补助经费。不遵守本规定或不服从指挥中心、海区渔政局调度指挥的渔政船,取消其参加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在公海以及我国与他国缔结的渔业协定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过渡水域、共同管理渔区进行的渔政巡航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国家渔政局《关于印发〈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渔政[2000]8号)同时废止。

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计划表

( )海区(20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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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 次 │渔政船名号 │ 巡航时间 │巡航区域 │

│ │ │ ( 月 日至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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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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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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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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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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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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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专属经济区巡航渔政船情况表

( )海区(20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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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名号│ 吨位 │材质│主机功率和│续航力│设计航│抗风力│建造年│所属渔政│备注│

││(总吨)│ │ 主机数量 │ (天) │ 速 │ (级) │ 月 │机构 │ │

│││ │(功率×数 ││ (节) ││( 年 │ │ │

│││ │ 量)││││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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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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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注:备注栏主要填写渔政船最近一次的维修时间及其他情况

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航次任务通知书

××专巡[ ]号

任务编号:

:

现将20 年度第( )航次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任务下达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渔政船名号:

巡航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巡航范围:

基本任务:

1.查处非法进入我国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的外国船舶;

2.对经批准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入渔和从事生物资源调查的外国船舶实施监督和现场管理;

3.在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监督我国渔船和外国渔船执行双边或多边渔业协定,并对我国渔船实施现场管理,查处非法渔业行为;

4.对外国船舶和本国渔船的活动进行观察和记录;

5.协助处理我国渔船与外国渔船之间发生的渔事纠纷或渔船海损事故;

6.参与救助发生安全事故的渔船。

重点任务:

注意事项:

( )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观察记录(外国○ 中国○)

中国渔政 号(20 )年度第( )航次 记录人: 船长:

┌─────┬───┬────┬───┬────┬────┬────┬──────┐

│时间(年月│船名号│船舶类型│船籍港│位置(经│渔船作业│当时状态│采取行动情况│

│日)││ ││ 纬度) │ 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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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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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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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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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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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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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外籍船舶、中国渔船需分页填写,并在标题中相区的“○”内划“√”区分。

2、巡航过程中观察到的所有外籍船舶、中国渔船(包括台湾、香港、澳门籍渔船)均须记录。

3、外籍船舶应注明船舶类型,即渔业生产船、渔业辅助船、政府公务船、科学调查船、工程船、军事船舶等。

4、渔船作业方式分为单拖网、双拖网、围网、流刺网、钓捕、笼捕、张网等类型。

5、当时状态分为作业、航行、过驳、漂流等状态,并说明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协定。

6、采取行动情况指渔政船是否采取观察、登临检查、驱逐、处罚、扣押回港等行动。

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登临检查记录

中国渔政 号(20 )年度 第( )航次

┌─────┬───────────────────────────┐

│船长姓名:│随船渔政检查员负责人姓名: │

├─────┴───────────────────────────┤

│登临船舶情况:外籍船舶 ○中国渔船○ (选择请打“√”)│

││

│船名号: 船籍港:│

│作业类型: │

││

├─────────────────────────────────┤

│登临时的船位:东经 ,北纬 │

│(渔区)│

├─────────────────────────────────┤

│检查情况: │

││

││

││

├─────────────────────────────────┤

│处理情况: │

││

││

││

├─────────────────────────────────┤

│备注:│

││

││

││

└─────────────────────────────────┘

填表人(签字): 船长(签字): 渔政机构负责人(签字):

(渔政船所属渔政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日志

中国渔政 号(20 )年度 第( )航次

┌───────────────┬─────────────────┐

│时间 │记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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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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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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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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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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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渔政巡航日志主要记载巡航过程中有关检查渔船、航行、锚泊、漂流、通讯联络等事宜。

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情况汇总表

中国渔政 号(20 )年度 第( )航次

┌────────────────┬────────────────┐

│船长姓名: │随船渔政检查员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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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起止日期: 年月日至 年月 │

│ 日,共天 │

├──────────────┬───┬──────────────┤

│航行时间:小时 │航行距│消耗柴油:吨 │

│ │离: │ │

│ │ 海│ │

│ │里 │ │

├──────────────┴───┴──────────────┤

│巡航海区: │

├─────────────────────────────────┤

│观察船舶情况: │

│外国船舶共 艘次,其中:│

│渔 船 艘次, 公务船舶 艘次, 科考船舶艘次 │

│货运船 艘次, 工程船舶 艘次, 军事船舶艘次 │

│中国渔船共 艘次,其中:│

│台湾渔船艘次,香港渔船艘次,澳门渔船 艘次│

├─────────────────────────────────┤

│检查渔船共艘次,其中:│

│外国渔船艘次,现场处罚艘次,扣押回港处理艘次 │

│中国渔船艘次,现场处罚艘次,立案待处 艘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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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情况 │

│罚款总额: 元人民币 │

│没收渔获物: 公斤 没收渔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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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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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 船长(签字): 渔政机构负责人(签字):

(渔政船所属渔政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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