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汇兑业务试行办法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81]银函字第35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1-12-30
实施日期 1981-12-30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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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汇兑业务试行办法

(〔81〕银函字第350号1981年12月30日)

为了更多地筹集社会资金,加强服务,方便群众,实行存汇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开办个人汇兑业务,特制订本办法。

一、通汇范围:

全国县城以上凡有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包括办事处、分理处、及市、县支行指定的储蓄所都可通汇。

二、汇兑种类:

暂先试办信汇一种,以后根据需要和可能再增办其他种类。

三、汇费:

按汇款金额百分之一收取汇费。汇费不足壹角者,按壹角收费。一律由汇款行向汇款人收取。

四、退汇:

汇款人,申请退汇,收款行在查明付款行尚未解付时,可以办理退汇。办理退汇时,所收汇费概不退还。

五、汇款人将款汇往外地,要求留交本人(预留印鉴或工作证号码),或委托转入储蓄帐户者,银行应接受办理。

六、办理个人汇兑业务的会计手续另行颁发。在未颁发前,暂按现行对公汇兑业务处理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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