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试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告

文章来源:交通运输部
发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10-11
实施日期 2010-11-01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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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试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告

按照《关于试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的通知》(交水发[2010]533号)规定,我部自2010年11月1日试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

目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按要求提交了承诺书等相关材料(附后),满足承办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条件。公司有关信息渠道如下:

网络投保平台:www.nvoccchina.com

电话投保专线:400-696-5156

特此通告。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致交通运输部关于承办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的说明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承保承诺书》

3.中国保监会接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的登记表

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略)

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复印件(略)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致交通运输部关于承办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的说明

交通运输部:

按照你部《关于试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的通知》(交水发[2010]533号)的要求,现提供我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保监会关于《无船承运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条款》的备案表以及《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承保承诺书》。

我司已按照承诺书的要求,建立了无船承运经营者的投保平台,包括网络投保平台(网址:www.nvoccchina.com)以及电话投保专线400-696-5156,同时,我们在网络平台上开通了供你部随时查询无船承运经营者投保等相关信息的功能。关于该项目,我们授权北京海商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作为我司的保险代理人全程代理无船承运经营者投保事项。

特此说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月八日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承保承诺书

为降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责任风险,减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经济负担,维护委托人经济利益,配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管理,现就承办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机构系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具有合法保险从业资质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有关功能,积极开发、完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产品。提供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产品应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认可,并经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许可(备案)。

三、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关于试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的通知》(交水发[2010]533号)要求,承办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确保所签发保险单、保险费发票及相关单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期间,不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办理保险退保手续。

五、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终止日前30天,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及保险保险期限届满等情况,书面通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便启动保险终止公告程序。对于保证金责任保险到期,未及时续保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及时书面告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对司法机关请求司法协助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索赔案件,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应予赔付,并收到书面赔付通知函件的,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赔款转至司法机关指定的账户,不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未履行保险条款约定的义务为抗辩理由拒绝支付赔款,并将赔付情况书面告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七、在收到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无船承运人名称变更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并将变更结果书面告知交通运输部。

八、建立、维护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服务网络平台,提供投保信息,供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查询相关信息。

九、根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要,定期提供有效保险单的统计数据(包括投保人名称、保险期间等信息)及其它必要的承保和理赔等信息。

十、应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配合做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宣贯工作,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供必要的保险咨询和培训。

十一、对承办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中获知的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十二、及时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本承诺书未尽事宜,以及具体承办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责任保险中出现的不明事项,并沟通解决。

十三、如出现未按本承诺书履行相关义务情况的,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年十月八日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

申请单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款名称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条款

编号 人保(备案)[2010]1142号 经营区域 全国

险别 主险 险种 责任保险

开办日期 尚未开办 备案日期 2010年5月11日

保险责任

贵任免除

保险费事 免赔(率)额 无

保险期间 无赔款优待 无

备注

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责任保险条款》(人保(备案)[2009]406号)同时废止使用。

公司意见 本公司确认已按照监管机关要求报送备案材料。材料完整齐备,请予以备案。

(印章)

2010年04月23日

监管机关意见 全部备案材料已收到,特此回执。

(印章)

201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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