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87]财税字11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7-06-24
实施日期 1987-06-24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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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87)财税字115号 1987年6月24日)

我部(86)财税字122号《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出后,有些地区来文或来电询问,在经济特区办的内资独资企业,是否也按通知规定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在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内资独资企业按(86)财税字第122号通知规定执行。

二、厦门经济特区办的内资独资企业,在特区成立前已实行利改税的,仍按原办法执行,其余企业按(86)财税字122号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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