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1989年税务系统换发服装的通知》和《税务人员着装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88]财税字第12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8-06-18
实施日期 1988-06-18
法律话题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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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1989年税务系统换发服装的通知》和《税务人员着装暂行规定》的通知

((88)财税字第127号 1988年6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1989年税务系统换发服装的通知》和《税务人员着装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89年税务系统换发服装的通知

全国税务系统将于1989年1月1日起换发服装,现将换发服装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

1989年税务系统的换发服装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国办发 (1986)29号文件、财政部(87)财税字第102号文件关于认真贯彻整顿统一着装的要求,及财政部(83)财税字第19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着装范围和着装人数。同时,针对目前税务服装存在的问题,决定对现行着装办法的有关内容作必要的调整和改进,即:将原税务服装的颜色由蓝灰色改为九号蓝色,女帽由原无沿帽改为男式大沿帽。

二、换装范围

换装人员的范围只限于基层税务所、检查站、稽查队的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县(市)税务局和直辖市及省辖市、市辖区的税务局直接从事征税的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其中1987年以前着装的,这次可以换发服装;1987年以后(含1987年)着装者,不属于 1989年换发服装的人员范围,应按《税务人员着装暂行规定》的规定期限换发。

三、换装标准

1989年换装标准为:热区、温区、寒区,每人换发单衣制服或罩衣制服一套,短袖上衣一件,同时加发一条单裤(女同志裙、裤自选一种)。换发九号蓝色大沿帽一顶,其中女同志另加发藕灰色大沿帽一顶,发冬帽一顶(寒区发布面皮帽,温区发布面栽绒帽、热区不发)。

四、制装经费

根据财政部(83)财税字第218号文件规定,这次税务系统换装所需经费,除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外,均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税务人员着装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税务干部统一着装的管理,特对有关着装范围,供应标准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着装范围

税务系统着装范围仅限于下列人员:基层税务所、检查站,稽查队的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在县(市)税务局,直辖市及省(区)辖市和市辖区税务局直接从事征税的国家正式工作人员。

二、供给标准

税务服装一律使用化纤面料,并适用统一供给标准。

单衣制服:第一次着装每人发两套(女同志裙、裤自选一种),使用三年,从第四年起;每三年换发一套。

罩衣制服:第一次着装每人发两套、热区使用五年,温区使用四年,寒区使用三年,以后到期换发一套。

单衣、罩衣、裙子的颜色,均使用九号蓝色。

短袖上衣:第一次着装每人发两件。热区使用二年,温区使用三年,寒区使用四年,以后到期换发一件,换发短袖上衣时加发一条单裤(女同志裙、裤自选一种)。短袖上衣的颜色仍用藕灰色。

大沿帽:第一次着装每人发九号蓝色、藕灰色各一顶,使用四年,以后每四年换发一顶(九号蓝色、藕灰色自选一种)。

冬帽:寒区发布面皮帽,温区发布面栽绒帽,每人发一顶,使用五年,从第六年起,每五年发一顶。冬帽颜色为九号蓝色,式样为解放军冬帽式样。热区不发冬帽。

帽徽:第一次每人发两枚,不能用时以坏换新。

胸章:第一次每人发一枚,不能用时以坏换新。

三、经费

根据财政部(83)财税字第218号文件规定,除1984年第一次着装由中央财政拨款解决外,以后新增人员着装及换装所需经费均由地方财政解决。

着装人员应负担本人服装工料费的30%,半年内交清。

四、管理

(一)各级税务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税务服装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税务服装管理制度。

(二)各级税务部门应将本地区着装人数和本级机关着装人数情况等,每半年向上一级税务部门报送一次。

(三)着装人员离退休后不再发放服装。

(四)着装人员离职学习一年以上的,学习期间不予换发服装,学习结束以后,应减去学习时间计算着装年限,并按规定换发。

(五)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税务系统基层单位工作的合同制干部,不列入着装范围,可根据工作需要程度配发公用服。公用服标准:每人发罩衣制服,单衣制服各一套,短袖上衣一件,单裤或裙子一条,帽子各一顶,同时配发胸章、帽徽,使用四年(不含胸章、帽徽)。解除合同时,收回全部服装、帽子、胸章和帽徽在税务系统着装单位中,可按未列入着装范围的编内干部人数的10%制做公用服,以备这部分干部临时执行任务需要时借用。

(六)着装人员在第一次领取服装的两年内,以及换装后一年内,如调离税务部门工作时,对新领取服装应按50%(含应付的 30%)折价收回价款。并应收回胸章、帽徽和肩章。其他时间调离的,价款可由地方税务部门酌情确定,但胸章、帽徽和肩章一定要收回。

(七)税务服装只准税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穿着,不得转借,赠与他人。

(八)着装人员应严格遵守着装风纪。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税务着装人员仪表风纪的检查,对执行风纪差的要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影响很坏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五、气候区域划分

寒区: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宁夏、甘肃、青海、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

热区:广东、海南、广西、云南、福建等省、自治区;

其他地区为温区。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着装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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