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安徽省商务厅
发布部门 安徽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皖商建字[2010]293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06-08
实施日期 2010-06-08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居民服务 ; 公共管理
<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商建字〔2010〕293号)

各市商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规定,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办法》,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商务厅

二○一○年六月八日

安徽省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物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

第二条 凡是列入公开拍卖范围内的公物,都必须委托公物拍卖企业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拍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拍卖或内部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工商局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负责从我省拍卖企业中指定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公物拍卖的企业(以下简称“全省性公物拍卖企业”)。

第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指定可在本设区市辖区内从事公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范管理、择优选用”的原则,依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范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五条 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的管理规定、具体办法和公物拍卖企业名单,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方式和程序及时公开。

第六条 指定公物拍卖企业,不对指定企业数量设限,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应全部予以指定。

第七条 公物拍卖企业每两年指定一次,指定有效期为2年。期满前,全省性公物拍卖企业应当在指定年份的11月1日-20日按申报程序重新进行申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规定申请。

第八条 现有已被省人民政府指定为公物拍卖的企业,其公物拍卖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

现有已被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为公物拍卖的企业,未指定有效期的,其公物拍卖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已指定有效期的,可按指定的有效期执行,但从本办法下达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期限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申请全省性公物拍卖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拍卖企业依法成立并开展拍卖业务5年以上,工商年检和拍卖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合格;

(二)注册资本和所有者权益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连续两年年拍卖成交额超过5000万元;

(三)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拍卖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经营规范,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记录;

(四)有3名或3名以上国家注册拍卖师;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指定全省性公物拍卖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受理:受理全省性公物拍卖企业申请时间为指定年份(双数年份)的11月1日-20日。

申请全省性公物拍卖的企业应当向注册登记地的设区市商务局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会同市工商局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进行材料核实,并在《安徽省公物拍卖企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在11月30日前报送省商务厅。

(二)审查和公示: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全省性公物拍卖企业规定条件的,由省商务厅在12月10日以前在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三)指定并公布企业名单:经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工商局组织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经省政府同意,由省商务厅在12月31日以前作出指定全省性公物拍卖企业的书面决定,并同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企业名单及有效期。

第十一条 申请全省性公物拍卖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其中设区市商务局留存一份):

(一)安徽省公物拍卖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办公与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复印件;

(四)拍卖企业3名国家注册拍卖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法定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最近两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最近两个年度拍卖成交统计表、上缴税收情况统计表(附每项业务的委托合同、拍卖会公告及成交确认书、税票,设区的市商务局审核并在统计表上盖章确认)。

前款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企业应在复印件上盖章,并将原件提交设区的市商务局经办人员核对,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章确认。

第十二条 公物拍卖企业应当加强对公物拍卖工作的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第十三条 公物拍卖企业,在拍卖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核查中发现不再符合公物拍卖企业条件或在有效期内发现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由指定单位作出书面撤销指定决定并予公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我省之前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安徽省公物拍卖企业申请表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办公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网址

法定代表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总经理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成立日期

年 月 日

批文号

注册资本

(万元)

项 目

时 间

拍 卖 场 次(场)

成 交 额(万元)

净 资 产(万元)

收 取 佣 金(万元)

上 缴 税 金(万元)

利 润 总 额(万元)

出资人及其所占比例

年末在册员工人数

其中:

大专以上

具有从业资格证人数

拍卖师

拍卖师姓名

证书号

最近一次登记注册时间( 年 月 日)

市商务局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省商务厅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