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非贸易渠道进口旧车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计费依据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部门 财政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文号 交财发[1992]78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2-09-05
实施日期 1992-09-05
<

关于对非贸易渠道进口旧车征收车辆

购置附加费计费依据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财政部交财发[1992]782号文发布)

最近收到广州等地交通部门的报告,要求进一步明确非贸易渠道进口的翻新车、旧车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标准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对于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包括新车和各种翻新车、旧车,都应按照《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规定,以该车辆的组合价格为计费依据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为减少征缴过程中的矛盾和防止瞒报车价、偷逃车辆购置附加费,除另有规定外,对于进口的翻新车、旧车,可比照同类型新车价格折价(一般不低于新车价格的百分之七十)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

1992年9月5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