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改由进境地交通部门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公告

文章来源:财政部;交通部(已撤销);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财政部;交通部(已撤销);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91]交财字60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1-09-20
实施日期 1991-10-01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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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

改由进境地交通部门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公告

(1991年9月20日 (91)交财字600号)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财政部、海关总署通知:决定自1991年10月1日起,入境旅客、境外企业、新闻等常驻机械及常驻人员接、运进境的车辆,捐赠、赠送进境的车辆,其车辆购置附加费、海关不再代征,改由进境交通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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