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释[2013]13号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3-05-08
实施日期 2013-05-08
法律话题 争议解决 ; 合同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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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5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3〕13号 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12〕4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保险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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