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信托业务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83建总会字第90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3-01-30
实施日期 1983-01-30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中国建设银行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信托业务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83建总会字第903号 1983年1月30日)

建设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重庆市分行: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3)财税一字第242号“关于银行信托业务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洽照执行。

我行是财务监督部门,必须模范的遵守财经纪律,在纳税问题上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定及时交纳税款。除属于上交总行的收入和广东、福建建行的收入,已由总行统一交纳工商税外,属于分成留给委托部门的收入,由信托业务核算地的行负责交纳税款,然后把税后净收入按规定留给委托部门。去年7月1日到年底应交未交的税款,要迅速补交,今年的税款要及时交纳。

相关法规推荐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