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开展国家厂丝储备轮库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务部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中经[2009]00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2-12
实施日期 2009-02-12
法律话题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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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开展国家厂丝储备轮库的通知

(中经[2009]001号)

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厂丝储备工作规程》和国家厂丝储备年度计划的要求,经请示国家茧丝办同意,我公司拟对存放超过1年以上的储备厂丝安排一批轮库。国家储备厂丝轮库工作做到出入库数量一致,不影响市场的供求总量,但鉴于本次轮库模式是一种新的尝试,为试行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轮库工作的企业应为行业内从事丝绸生产加工和贸易的企业,有较好的信誉,有执行合同能力,能满足储备厂丝购销的技术要求,保证数量、质量和交货日期。

二、参与轮库的企业必须同时申请购买和交回厂丝,购买和交回的厂丝数量、价格一致,且每一单数量应达到50批(30吨)以上,相关检验、运输、搬运等费用由参与轮库的企业承担。

三、在储备厂丝轮出时,企业必须提供足额的保证资金直到轮回的厂丝完成入库,允许现金、资产抵押或第三方专业担保机构担保相结合,在操作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

四、为有利于参与轮库的企业开展正常贸易,企业可根据原有业务情况申请轮出熟悉工厂的厂丝(以中西部地区工厂为主,附有商检验单),并要求一定的轮库周期。

五、为保证轮入的储备厂丝质量,采取指定机构检验的方式。本次轮入指定浙江省商检局检验,等级为3A级及以上。

六、为不影响国内外市场正常运行,轮出的国家储备厂丝不得用于投机炒作,企业应提供储备厂丝的去向,如发现不合理的用途,我公司有权终止合作。

请拟申请参与这项工作的企业填写《轮库意向回执》(附后),经审核并协商一致后,签订《国家储备厂丝轮库购销合同》。鉴于这是一种新的轮库模式,如遇问题,协商解决,同时,我公司将全力协助企业尽快完成轮库。

以上特此通知。

中经实业开发公司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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