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1]39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6-06
实施日期 2001-06-06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税务
产业领域 信息通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6月6日 国税函〔2001〕3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100%投资管理的分公司,2001年度由该公司在北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鉴于合并纳税后亏损,该公司所属分公司在2001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从2001年度起,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规定执行。

三、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