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税发[2001]35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9-07
实施日期 2001-09-07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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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9月7日 署税发〔2001〕351号)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153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9月1日起,对卷烟、酒、香皂和汽车轮胎等商品的消费税进行调整。调整情况请各关对外公告。公告稿详见附件。

这次调整,一些商品消费税的征收方式变化较大,有的实行从量从价复合税,有的消费税税率还与价格有关。这些商品的消费税征收还需开发相应的程序,在此之前,附件中附表序号1-9的产品需手工计算税单的消费税税款。

在本通知下达前,已经进口并按原税率征收的,多征部分准予退还,少征部分不再追征。

特此通知。

序号 税号 货品名称 原消费税 调整后的消费税税率

价税税率

1 24022000 烟草制的卷烟50% 150元/标准箱(50000)支的从量税

加上45%的从价税

2 22030000 麦芽酿造的啤酒 220元/吨 进口完税价格≥360美元吨;250元/

吨进口完税价格<360美元/吨;220

元/吨

3 22082000 蒸馏葡萄酒制得的 10% 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25%的从价税

烈性酒

4 22083000 威士忌酒 10% 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25%的从价税

5 22084000 朗姆酒及其他甘蔗 10% 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25%的从价税

蒸馏酒

6 22085000 杜松子酒 10% 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25%的从价税

7 22086000 伏特加酒 10% 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25%的从价税

8 22087000 利口酒及柯迪尔酒 10% 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25%的从价税

9 22089000 其他蒸馏酒 10%/25% 薯类: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15%的

从价税 其他: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

25%的从价税

10 34011100 香皂 17% 0

11 40111000 机动小客车有新的 10% 子午线轮胎:0; 其他10%

充气橡胶轮胎

12 40112000 客或货运车用新的 10% 子午线轮胎:0; 其他10%

充气橡胶轮胎

13 40119100 人字形胎面的新充 10% 子午线轮胎:0; 其他10%

气橡胶轮胎

14 40119900 其他新的充气橡胶 10% 子午线轮胎:0; 其他10%

轮胎

15 40121010 汽车用翻新轮胎 10% 0

16 40121090 其他用的翻新轮胎 10% 0

17 40122010 汽车用旧的充气橡 10% 子午线轮胎:0; 其他10%

胶轮胎

18 40122090 其他用途旧的充气 10% 子午线轮胎:0; 其他10%

橡胶轮胎

19 40129020 汽车用实心或半实 10% 子午线轮胎:0; 其他10%

心橡校轮胎

20 40129090 其他用实心或半实 10% 子午线轮胎:0; 其他10%

心橡胶轮胎

注:

1.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子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线排列几乎接受圆周方向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

2.蒸馏酒(包括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威士忌酒,朗姆酒及其他甘蔗蒸馏酒,杜松子酒,伏特加酒,利口酒及柯迪尔酒,及其他蒸馏酒)的容积重量单位换算系数为:1升蒸馏酒=0.912公斤蒸馏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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