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我省纺织企业“走出去”促进政策的通知
(财企[2007]298号)
为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支持境外纺织工业园区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纺织企业到海外投资设厂,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关于促进我国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的通知》(财企[2006]22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促进政策通知如下:
一、“走出去”促进政策支持范围
(一)纺织专项资金的补助
1、在境外建设纺织工业园而形成纺织服装集群的企业,对建设园区前期费用及购置土地、公共设施、标准厂房建设等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
2、在境外从事纺织服装行业的生产加工、设计中心、打样中心等企业,对投资设厂的前期费用及租赁或购置土地、标准厂房建设等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在海外纺织工业园区内设立的企业如已享受过支持资金的不再重复享受该项补贴)。
3、在境外设立纺织服装类营销网络的企业
(1)对企业在境外自设专卖店方式,销售自有品牌的产品,所发生的租金、装修费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
(2)对企业在境外建立售后服务网络(含办事处)、仓储物流而租用的仓库和办公用房的租金、运输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
(3)对企业在境外从事研发活动的场地租赁、高级服装面料设计人员聘用、购买相关资料等费用给予一定有补贴。
4、在组织境内纺织企业参加境外投资洽谈等活动的中介组织或企业,对活动中所支付的洽谈活动场租、宣传、翻译、国际机票、按国家标准核算的食宿及公杂等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
(二)纺织专项资金的贴息
1、对在境内银行获得的境外纺织工业园区建设贷款的项目,贴息额按正常贷款利息的50%-7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在境内银行获得的境外纺织生产企业建设中长期贷款的项目(一年及一年以上),贴息额按贷款利息总额的50%-7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在境内银行获得的境外研发机构及营销网络贷款的项目,贴息额按贷款利息总额的50%-7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项目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
企业项目除属于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的支持范围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并需报送的相关资料:
(一)申报条件
申请企业或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在安徽省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近三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挪用和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等;
3、境外投资主体的企业应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
4、园区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企业,要有相应的投资实力、资质、管理经验和人才;集群投资的咨询服务企业,应为在境外设立5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的中资企业和中资中介机构;
5、以我省名义或在安徽的中央企业2000年以后在境外投资的纺织企业;
6、未曾享受到国家及省贴息、补助的项目
申请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取得国家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2、境外投资企业在项目东道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3、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网站上建立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子栏目的通知》(商合字[2004]35号)要求,中资牵头单位办理了营利性投资中介服务机构报送和发布手续(仅限园区类投资项目和集群式投资项目);
4、具有我国驻外经商机构书面确认文件;
5、纺织服装集群企业入园原则上满足规划条件。境外纺织服装类营销网络的企业,应在境外设立纺织服装类营销网络(专卖店、贸易公司、服务机构、仓储物流)。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贷款或费用支出情况等;
2、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中介组织的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申请项目中第一项第四款项目者免除);
4、境外企业的注册文件复印件及资金、设备投入证明(申请项目中第一项第四款项目者免除)。
5、有关费用支出说明、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申请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付息清单、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和贷款银行的书面说明(包括贷款的起止日期、用途、金额等)、银行贷款及支付利息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6、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书面意见(申请项目中第一项第四款项目者免除)。
7、要求报关的其他材料;
三、项目的组织和申报
各市、县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地方项目的组织和审核,并共同负责上报。省直及在皖中央企业的项目组织工作由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负责。
市、县主管部门和省直及在皖中央企业的贴息、补助项目于每年6月30日前分别报送省商务厅外经处和省财政厅企业处。
四、资金管理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县、省直及在皖中央有关企业按规定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省财政厅根据通过评审项目的汇总意见,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纺织企业“走出去”促进政策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实施实行监督、检查、管理。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予以通报批评并追回资金,同时取消其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
二○○七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