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下达纺织自营出口生产企业1998年度纺织品被动配额的通知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1998]外经贸管纺函字第7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03-04
实施日期 1998-03-04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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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下达纺织自营出口生产企业1998年度纺织品被动配额的通知

([1998]外经贸管纺函字第70号 1998年3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成都、南京、西安、广州市外经贸委,各有关部委公司,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部EDI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把纺织工业作为国有企业改革解困突破口的决定精神,根据国务院对支持纺织行业实现三年内扭亏增盈目标工作的统一部署,外经贸部决定将中美、中欧等纺织品协议配额总量的15%,直接分配给纺织总会推荐的部分纺织自营出口生产企业。

现将有关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配额分配方案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所获配额为基础配额。

二、我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令(一九九二年第5号)),及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全国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工作规范》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133号)等文件,对自营出口生产企业配额实行统一管理。

三、请各签证单位将本文附件数据从调整口输入电脑,待我部进行九八年配额决分时,再为各有关企业制作数据软盘,届时请各签证单位将录入的本文附件数据从调整口删除。

四、请各签证单位组织此次获得配额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学习我部有关纺织品配额管理的文件和规定,指导企业用好用足配额。对管理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及时上报。

五、请部EDI中心做好跟踪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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