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商务厅
发布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晋财企[2006]242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12-21
实施日期 2006-12-21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社会管理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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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晋财企[2006]24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纺织行业健康发展,加快纺织行业结构调整、转变外贸增长方式,鼓励纺织企业“走出去”,管好用好相关专项扶持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关于促进我国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的通知》(财企[2006]2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和激励省内纺织行业及企业调整结构、技术创新、境外投资、境外纺织工业园区建设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

(一)中央划拨我省的相关专项资金

(二)省财政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

(三)其它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近5年内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挪用和恶意拖欠政府性资金的行为;

(三)境外投资项目已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且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并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省商务厅和省外管局境外投资联合年检。

(四)负责境外园区建设和经营管理的省内企业,应有相应的投资实力、资质、管理经验和人才。

(五)为纺织企业“走出去”提供组织、协调、服务的企业或中介组织,应为设立满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的中资企业或中资中介服务机构。

(六)接受国家及省有关部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协会的协调。

(七)具有驻外经商机构对项目的书面确认文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内容

(一)支持纺织行业实施技术创新,对纺织关键技术和成套设备的研发、自主品牌建设等给予扶持。重点支持纺织行业或企业产品与技术研发,高新技术装备引进消化吸收,质量监测和标准制定,品牌建设与推广,信息提供和管理人员培训,现代物流和纺织行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省内企业在境外建设或参与建设的海外工业园区。海外纺织工业园区是指省内企业在境外建设或通过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纺织企业集群,形成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产业链较为完整、带动和辐射能力强的加工、工业园区,以引导和吸引国内纺织企业进入该区投资办厂。具体资助内容:

对建区企业园区建设项目的贷款利息、园区项目的招投标、可行性研究和规划勘察设计费;区内建设用地的租赁或购置,土地平整,水、电、气、道路、通讯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费;项目合同公证费和工程质量监理费;项目海外保险费;其他直接用于园区建设的费用等。

(三)支持有实力的纺织企业“走出去”,到海外投资设厂,实现原产地多元化,单个项目中方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100万美元。具体资助内容:

1、纺织企业在境外投资的前期费用,前期费用指项目在所在国注册(登记)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服务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评估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翻译费等。

2、对纺织企业在境外投资租赁或购置土地、公共设施建设、高新技术装备研发、收购国外知名品牌、品牌推广等费用。

3、纺织企业为境外投资项目投保的境外投资保险保费。

4、“走出去”的境外纺织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场地租赁、高级服装面料设计人员聘请、购买国外先进研发成果和设计成果等相关资料费用、收购国外知名品牌、知识产权保护等费用。

5、纺织企业境外项目商标注册、产品认证费用。

6、纺织企业境外项目为保护自主知识产权进行的法律诉讼、仲裁等活动而发生的律师费用等。

(四)鼓励和支持中介组织或龙头企业组织引导省内纺织企业“走出去”。具体资助内容:

1、中介组织或龙头企业创建纺织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服务网站的建设费用。

2、中介组织或龙头企业组织纺织企业在境内外举办投资项目洽谈会、投资推介招商等费用。

(五)支持纺织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和纺织服装类营销网络。鼓励企业在境外开展技术研发、咨询服务、产品推广、收购国外著名品牌、知识产权保护等。研发中心中方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美元;营销网络中方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30万美元。具体资助内容:

1、纺织企业在境外设立营销机构的前期费用,前期费用指项目在所在国注册(登记)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服务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评估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翻译费等。

2、纺织企业在境外设立专卖店,销售自有品牌产品的装修费、租金等。

3、纺织企业为境外建立售后服务网络、仓储物流中心而租用的仓库和办公用房发生的费用。

4、纺织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售后服务网络信息系统开发费用。

5、纺织企业为境外营销机构投保的境外投资保险保费。

第七条 资金支持方式

根据当年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对纺织行业或纺织企业调整结构、技术研发、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项目,可给予适当资助。对“走出去”项目可给予适当贴息或资助。凡“走出去”项目须凭票呈报。

除前期费可追溯至上一年外,其余资助项目费用均以当年发生的为准。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1、实施单位申请报告及申报表,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费用支出情况、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分析等;

2、实施单位工商登记证书复印件;

3、相关费用支出发票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境外企业核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证书复印件及外汇资金、设备投入核准证明(外管或海关等部门出具);

5、境外纺织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园区内纺织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境外使领馆证明等;

6、境内外纺织企业技术改造研发申请资助的,还需提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新产品查新报告及专家意见;

7、申请商标注册、产品认证的还需提供相关注册许可证书、认证证书复印件;

8、申请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还需提供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结案意见;

9、申报纺织企业到境外设立纺织服装类营销网络项目还需提供境外营销网络批准证书复印件等;有关协议、境外使领馆证明文件;

10、申请网站建设费用的还应提供网站建设协议书、网址等;

11、申请投资洽谈会、投资国别说明会费用的,还应提供省有关部门同意举办或委托举办活动的文件;

12、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市财政、商务部门,由市财政和商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于规定时间前联合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属企业的申报材料于规定时间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园区建设中数额较大的资金申请材料可半年报送一次,材料报送时间最迟为次年的2月底前。凡上报资料不全、复印件模糊不清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

项目上报后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进行审核(需评审的项目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和金额。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监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安排、审计监督和跟踪问效。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及时入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凡发生截留、挪用、侵占、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商务厅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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