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1号—实施临时保障措施的每类产品的实际进口量达到该类产品关税配额量时将由海关总署公告并开始征收特别关税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7-22
实施日期 2002-07-22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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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2002年第31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有关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外经贸部2002年第30号公告规定实施临时保障措施的每类产品的实际进口量达到该类产品关税配额量时,将由海关总署公告并开始征收特别关税。

特此公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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