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营业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13]7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3-10-17
实施日期 2011-01-01
法律话题 商贸服务 ;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7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新疆旅游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新疆福长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国际大巴扎开发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业税应税业务,免征营业税。

上述三家企业2011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17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