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做好国际航尾船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 动植检动字[1995]1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5-08-10
实施日期 1995-08-10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医疗卫生 ; 海商海事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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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5〕13号)

有关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为了适应口岸改革的需要,方便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我国口岸,有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国际航行船舶的检查、检疫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的动植物检疫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口岸改革的需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175号国务院令)

、《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物检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动植检动字(1995)8号)以及《关于启用船舶入出境检查单证新格式

的通知》(港监字(1995)175号)的要求,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

作。

二、有关工作还未到位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创造条件开展这一工作,并加强宣传,争取各有关单位的支持和配合。

三、根据港监字(1995)175号联合发文精神,动植检动字(1995)8号文件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申报单》自1995年9月1日起不再使用,而统一使用新的单证,其他要求不变。

四、为了防止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漏报漏检,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船方或其代理人报检时,要注意查看该船舶的“载货清单”,及时了解装载进出境应检物的情况。

五、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注意总结国际航行船舶动植物检疫工作经验,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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