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一九九九年第9号)—关于解除对

文章来源:卫生部(已撤销);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国家国内贸易局
发布部门 卫生部(已撤销);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国家国内贸易局
发布文号 1999年第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9-10-25
实施日期 1999-10-25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医疗卫生 ; 质量消保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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