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美国、日本进口木质包装货物采取检疫措施的公告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9-11-01
实施日期 1999-11-01
法律话题 质量消保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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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美国、日本

进口木质包装货物采取检疫措施的公告

去年以来,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连续多次从来自美国、日本货物的木质包装中截获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入境的危险性有害生物——松材线虫[Bursaphelen Chusxylophilus (Steiner&Buhrer) Nickle]。为防止松材线虫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环境、旅游资源及外贸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决定采取以下紧急检疫措施:

一、美国、日本输华货物应避免使用针叶树木制作的木质包装,如果使用,须在出口前进行热处理(中心温度达到56℃以上,持续处理30分钟)或者其他经中方认可的有效除害处理方法,并由美国、日本官方检疫部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进行了上述处理。对于使用非针叶树木制作的木质包装或无木质包装的货物,出口商须出具“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或“无木质包装”声明。

二、美国、日本输华货物入境时,进口商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交植物检疫证书、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或无木质包装声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查和检疫。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或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三、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在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由进口商对货物的本质包装进行拆除并处理,无法拆除的,连同货物一起作除害处理。处理费用由进口商承担;无法作除害处理的,随货物一起作退运处理。

四、自2000年1月1日起对离开美国、日本的输华货物实施本紧急检疫措施。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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