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
(1999年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了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1990年以前批准的6000多项专业标准已不符合《标准化法》的规定,要求转化为其他标准,但至今仍有相当数量以专业标准的形式存在并继续使用。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依法规范标准的形式,并不影响社会各有关方面对以上标准技术内容的使用,向社会提供正确的标准信息和服务,特公布1642项专业标准的转化结果(见附件)。我局将于近期内以公告形式分批公布这类专业标准的转化结果。
凡使用本公告附件所列的标准,以本公告为准,原专业标准编号予以废止。对于文字上仍印有“ZB”字样的标准,请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尽快给予修订,重新发布和出版与本公告相一致的标准文本。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
附: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九九九年第13号公告说明
本公告公布的专业标准转化结果情况如下:
废止的专业标准有178项;
转化为纺织行业标准(代号为FZ)的有90项;
转化为机械行业标准(代号为JB)的有194项;
转化为林业行业标准(代号为LY)的有202项;
转化为轻工行业标准(代号为QB)的有221项;
转化为化工行业标准(代号为HG)的有442项;
转化为医药行业标准(代号为YY)的有99项;
转化为城镇建设行业标准(代号为CJ)的有81项;
转化为建筑工业行业标准(代号为JG)的有64项;
转化为文化行业标准(代号为WH)的有2项;
转化为兵工民品行业标准(代号为WJ)的有6项;
转化为船舶行业标准(代号为CB)的有62项;
转化为国家标准(代号为GB)的有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