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三五”期间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年12月21日 署税发[2016]25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而确需进口的商品(以下称“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36号)。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现将政策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该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的名单及其免税资格有效期限,已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年审合格动漫企业的名单及其免税资格有效期限,以及已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年审不合格动漫企业的名单及取消其免税资格的时间,由文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以联合发文的形式公布。
二、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由动漫企业所在地海关 (以下称“主管海关”)办理。
主管海关应对照本通知第一条所述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公布的年度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动漫企业的名单及其免税资格有效期限和“财关税[2016]36号”文件所附《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以下简称《免税清单》)进行审核。审核时,以《免税清单》所列商品名称和技术规格为准,税则号列作为参考。
主管海关审核后,对具有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进口的符合《免税清单》范围的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出具《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
申报地海关验凭主管海关出具的《征免税证明》等,对进口的有关动漫开发生产用品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简称:动漫用品,代码:407);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
四、在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以及年审合格和年审不合格的动漫企业名单印发前,有关动漫企业进口的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已运抵口岸的,动漫企业或其代理人可直接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待上述动漫企业名单印发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和征免税、担保核销等手续。
五、免税进口的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六、对动漫企业在2016年1月1日至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2016年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动漫企业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报进口并已办理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符合政策规定的动漫开发生产用品,请有关海关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和征免税、担保核销等手续。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