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4年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章来源:文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文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文产发[2014]2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4-06-23
实施日期 2014-06-23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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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布2014年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产发〔201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文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2014年提出申请进口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进行了审核。经审核,北京中视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获得享受《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所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具体名单见),免税资格有效期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

2014年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年审工作已经结束,已获得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的28家企业均通过年审(具体名单见附件2),继续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免税资格有效期延至2015年6月30日。

请各相关省(市)文化行政部门在通知下发后15日内将通过此次认定和年审动漫企业的动漫企业认定证书副本收齐寄送至文化部文化产业司,以便加盖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和年审专用章。(邮寄地址: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迎宾楼,100873)

已获得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的企业应每年按照《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的有关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提出年审申请,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特此通知。

2.2014年通过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年审的动漫企业名单 (略)

文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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