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1年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章来源:文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文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文产发[2012]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01-13
实施日期 2012-01-13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税务
产业领域 教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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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1年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产发[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文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2011年提出申请的动漫企业进口开发生产用品的免税资格进行了审核。经审核,以下企业获得享受《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序号

企业所在地

企业名称

1

北京

北京迪生动画制作有限公司

2

天津

天津画国人动漫创意有限公司

3

上海

上海幻维数码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4

上海

上海河马动画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5

江苏

苏州欧瑞动漫有限公司

6

江苏

江苏卡龙动画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7

湖北

海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8

广东

深圳博克斯数码动画有限公司

9

陕西

西安长风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 0

陕西

陕西嘉荷空间图像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企业在可持动漫企业认定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到其所在地海关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上述企业应按照《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的有关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提出年审申请,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进口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2012年计划新申请免税资格的企业应按文产发[2011]34号的规定于2012年3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特此通知。

文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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