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成都平原耕地保护区耕地保护条例》的决定

文章来源: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10-17
实施日期 1997-10-17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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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成都平原耕地保护区耕地保护条例》的决定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成都平原耕地保护区耕地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本条例罚款的收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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