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复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三来一补”企业等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88]财农税宇第5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8-09-30
实施日期 1988-09-30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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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复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三来一补”企业等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

((88)财农税宇第54号 1988年9月30日)

你厅(88)闽财农字第0111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三来一补"和其他类型企业占用耕地,不属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对经批准免征耕地占用税的乡、镇(村)全日制幼儿园,建成后,将一部分房屋分配(或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应征收这一部分房屋所占耕地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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