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昆明海关技术贸易合同项下进口光盘完税价格问题的复函
(2010年11月1日 税管函〔2010〕209号)
昆明海关:
《昆明海关关于技术贸易合同项下进口光盘完税价格审定的函》(昆关税函〔2010〕33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技术合同中单独列明的特许权使用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的规定,与进口货物有关且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来函,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奥斯麦特公司分别签订的技术、设备合同之间有关联关系,技术合同中的铜熔炼技术专利许可、铜吹炼技术专利许可与进口的PCS控制系统之间构成必要的销售条件。因此,同意你关将技术合同中单独列明的与进口货物PCS控制系统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该控制系统的完税价格。
二、光盘
对于光盘所含内容的价值,与进口货物有关内容的费用根据上述第一条计入到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对于其他内容的价值和支付的费用与载体光盘无关。因此,同意你关意见,只对光盘本身的价值计征税款。
三、工程设计费和技术服务费(安装调试费)
请你关进一步核实情况,如果买方支付的工程设计费包括生产进口PCS控制系统的设计费用,则应将该部分工程设计费用计入进口PCS控制系统的完税价格。对于技术服务费(安装调试费),属于货物进口后发生的费用,因此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应计入光盘或PCS控制系统的完税价格。
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