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光盘刻录机进口管理的通知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外经贸机电发[2001]46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9-21
实施日期 2001-10-01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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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光盘刻录机进口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机电发[2001]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部门及各地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维护音像制品市场秩序,防止盗版、非法出版、传播反对淫秽出版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涉及意识形态的音像产品的管理,经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现对光盘刻录机的进口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0月1日起,凡申请进口光盘刻录机(商品编码见附件)。一律经各地区、各部门机电办转报外经贸部审批。

二、自2001年10月1日起,凡进口光盘刻录机,需征求国家意识形态音像产品主管部门,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意见,外经贸部根据上述主管部门的意见办理进口手续。

三、自2001年10月1日起,海关对光盘刻录机凭外经贸部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在此之前经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批准的光盘刻录机未报关的,需到外经贸部重新办理进口手续。

特此通知。

2001年9月21日

附件

84719000.10 专用于复制的光盘刻录机(光盘复制机)

84717090.10 具有刻录功能的光盘驱动器(CD Writer)

85209000.20 具有录音功能的激光唱机

85219010.10 具有录像功能的激光视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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