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振西科技商贸专修学院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7]129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12-24
实施日期 2007-12-24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税务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振西科技商贸专修学院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298号 2007年12月24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深圳振西科技商贸专修学院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7]4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的规定,非学历教育学校组织高等学历文凭考试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非学历教育学校与学历教育学校联合办学过程中,非学历教育学校向学员收取的全部收入以及从学历教育学校分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学历教育学校向学员收取的全部收入以及从非学历教育学校分得的收入,符合财税[2006]3号文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不符合财税[2006]3号文件规定的,照章征收营业税。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