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商务厅关于对市场销售牛肉、羊肉、猪肉 实行定点限量限价销售的通知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平罗县、海原县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
今年以来,我区以食品为主的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尤其受上涨周期和疫情影响,猪肉价格大幅上涨,带动牛、羊肉价格攀升。为稳定我区中秋、国庆以及穆斯林开斋节等节日期间的市场物价,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精神,决定从2011年8月20日起,对市场销售的牛肉、羊肉、猪肉实行定点限量限价销售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销售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与商务部门要密切配合,选择本地销售量大、信誉好的大型零售超市、农贸市场、商店或个体,作为定点销售点,确保货源充足,供应稳定。
银川市确定新华百货东方红超市、新华百货老大楼超市、北京华联超市、双宝菜篮子新城店、新华百货宁阳店超市作为定点销售点。
二、限量销售
对定点销售点销售的限价牛肉、羊肉、猪肉,实行限量销售和限量购买。各市县根据当地消费习惯确定限价品种和数量,银川市五家超市每家每天供应限价牛肉300公斤、羊肉400公斤、猪肉500公斤,供应一定数量的冻牛肉、冻羊肉。每位消费者每次限购2公斤。
三、限定价格
为平抑市场物价,对定点销售的牛肉、羊肉、猪肉限定销售价格,牛肉(新鲜剔骨)每公斤34元,冷冻牛肉每公斤30元;羊肉(新鲜带骨)每公斤32元,冷冻羊肉每公斤30元;猪肋条肉每公斤26元,猪前腿、后腿肉每公斤30元。
四、限价时间
定点限量限价措施从2011年8月20日开始,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视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决定停止实行。
五、补贴办法
对定点限量限价销售的牛肉、羊肉、猪肉的补贴资金,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和平罗县,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1:1的比例分担;固原市和海原县由自治区政府全额承担。各市县对定点销售点因限价销售造成的损失,按限价商品进货价加10%差率后的价格与限价之间的差额,以及销售点实际销售量计算补贴资金。
六、市场监管
各定点销售点将每日牛肉、羊肉、猪肉的进货量、进货价格、销售量、销售价格及有关情况于次日10点前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商务局。各市县价格主管、商务局将本地定点限量限价销售牛肉、羊肉、猪肉情况进行汇总后,于当日12点前报自治区物价局、商务厅,实行一日一报制度。并对定点销售点实行每日巡查,防止出现套领补贴和转手倒卖,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自治区物价局、商务厅对各市县定点限量限价销售措施进展情况实行督察,确保政府实施的稳价惠民措施取得实效。
联系人:自治区物价局监测处
联系电话:0951-5166052,5166053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牛肉、羊肉、猪肉定点限量限价销售合同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为保证我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平抑市场物价,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和《自治区物价局、商务厅关于对市场销售的牛肉、羊肉、猪肉实行定点限量限价销售的通知》,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主体
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表当地政府作为合同甲方,负责与乙方签订牛肉、羊肉、猪肉(以下统称指定商品)定点限量限价销售合同,并依照合同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乙方作为承担指定商品定点限量限价销售的实施企业或个人。
第二条 销售时限、数量及价格
指定商品定点限量限价销售时限定为2011年8月20日开始。自治区物价局视指定商品销售情况、物价变动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决定停止实行。
乙方原则上在所属 销售点每天限价销售牛肉 公斤、羊肉 公斤、猪肉 公斤。
限量销售指定商品须遵守以下限价:牛肉(新鲜剔骨)每公斤34元,冷冻牛肉每公斤30元;羊肉(新鲜带骨)每公斤32元,冷冻羊肉每公斤30元;猪肋条肉每公斤26元,猪前腿、后腿肉每公斤30元。
上述价格原则上在定点限量限价销售期内保持稳定,如价格出现较大变动由甲方进行调整。
乙方销售指定商品,以限定销售量为准,当天销完为止。当天未销完部分顺延至次日销售。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权对承担定点限量限价销售的销售点数量进行统筹安排;
(二)甲方有权单独或联合其他部门对乙方及所属销售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甲方有权决定定点限量限价销售的实施时间;
(四)甲方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与乙方一月核对一次销售总量,并及时向乙方拨付补贴资金。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有权在限价以下实行更优惠的让利措施销售指定商品;
(二)乙方须保证所售指定商品有稳定的货源、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和详细、完善的台账记录;
(三)乙方在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动时,须及时建议甲方调整;
(四)乙方仅限于在定点销售点销售指定商品,不得在定点以外销售,不得分销给他人;
(五)乙方在销售指定商品时,原则上仅限每人每次购买牛肉、羊肉、猪肉各2公斤;
(六)乙方应将每日各销售点的进货量、进货价格、销售量、销售价格于次日10点前上报甲方;
(七)乙方须随时接受甲方及其他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通过挂牌或打横幅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政府补贴定点限量限价销售牛肉、羊肉、猪肉,接受媒体和公众监督。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乙方未经甲方允许,在定点以外销售指定限量限价商品或将指定限量限价商品分销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对擅自销售部分不予补贴。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并在媒体上进行曝光。
乙方销售的指定商品须确保产品质量,对销售不合格产品或未经检验检疫产品,依法从严处罚。
第六条 附则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签订补充合同或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 甲方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