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猪肉的兽医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牛肉的兽医证书》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 总检动字[1994]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4-03-21
实施日期 1994-03-2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医疗卫生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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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下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猪肉的兽医证书》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牛肉的兽医证书》的通知

(总检动字〔1994〕5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为了促进中国肉类对俄出口贸易的发展,做好对俄出口肉类过程中的把关服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总所刘士珍所长同俄罗斯国家兽医局副局长Shatokin.uriy. evdokinovich先生会谈精神,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猪肉的兽医证书》(中英文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牛肉的兽医证书》(中英文本)下发给你们。在今后向俄罗斯出口肉类检疫工作中,在完成有关证书的出证后并附上述“证书”。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及时报总所动检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牛肉的兽医证书》中英文本。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猪肉的兽医证书

出口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管部门: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

出证机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出口肉地区:四川、河南、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海南、上海、江西

1.产品说明:

产品名称:冷冻分割猪肉、冷冻猪半扇肉、冷冻猪脂肪

包装编号:

净重(吨):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注册登记的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厂)名称、地址:

2.包装种类:纸箱、编织袋、布袋

3.唛头标志:

4.贮藏、运输条件:冷冻货柜运输,温度不高于-8℃

5.目的地:

途经国家:

入境口岸:

收货人名称、地址:

运输方式:(注明货柜车、汽车号、航班号、船名)

6.适合(人类)消费的证书

兹证明:

肉及肉制品来自屠宰的临床健康的猪,被屠宰的猪来源于无下列动物疫病的饲养场和地区:

过去3年内本国境内无非洲猪瘟;

过去12个月内本国境内无猪水泡病、口蹄疫;

过去12个月内出口肉地区无猪瘟、伪狂犬病、猪传染性脑脊髓炎、猪呼吸和生殖系统综合症;

过去3年内饲养场无旋毛虫病;

过去20天内饲养场无猪丹毒;

肉及肉制品来自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注册登记的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厂),该厂符合必要的兽医卫生要求,并在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长期监督之下;

肉经检验无旋毛虫;

兽医卫生检验表明:肉品无口蹄疫和其他传染病的特征变化,没有蠕虫,浆膜完整,淋巴结未被割除;

肉没有血块、没有脓肿、没有机械性残留物、没有异味(鱼腥味、药味),在贮藏过程中未曾被融化,肉中心温度不能高于-8℃,不含防腐剂,没能被沙门氏菌和其他细菌污染,未经有色物质、电离辐射或紫外线处理;

供屠宰的猪不准专门注射天然的或合成的雌激素或荷尔蒙、甲状腺制剂和抗生素;

在屠宰前没有注射过镇静剂;

证明肉是适合人类食用的;

肉上须加盖清楚的有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注册登记的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厂)名称、编号的印章;

包装材料是新的并符合必要的卫生要求;

运输工具按出口国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准备。

签发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官方兽医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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