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678号—有条件恢复进口美国30月龄以下牛的剔骨牛肉

文章来源: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部门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67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6-29
实施日期 2006-06-29
法律话题 医疗卫生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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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678号)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的建议,经科学评估,现决定有条件恢复进口美国30月龄以下牛的剔骨牛肉。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进口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的美国30月龄以下剔除完整脊柱和头骨、脑、眼、脊髓、扁桃体、回肠末端的剔骨牛肉。

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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