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2011)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11-06-14
实施日期 2011-01-01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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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63号)

《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已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部长

海关总署署长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在2010年12月31日前”修改为“在2015年12月31日前”。

(二)将附件《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二、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附件《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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