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拍卖企业变更项目、注销许可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贸市场〔2009〕10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地、市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拍卖企业变更项目、注销许可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一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拍卖企业变更项目、注销许可暂行规定
一、为依法规范拍卖企业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和注销拍卖行政许可的程序,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自治区拍卖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拍卖企业或拍卖企业分公司。
三、拍卖企业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拍卖企业或拍卖企业分公司变更注册登记项目的书面申请;
(二)《拍卖企业变更注册登记项目申请表》或《拍卖企业分公司变更注册登记项目申请表》;
(三)《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其它相关材料:
1.变更名称的,提交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变更住所的,提供新住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供股东会决议及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简历及身份证;
4.变更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的,提交股东会决议、资本转让增减资报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本转让协议书、股东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简历等。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登载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企业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四、拍卖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的,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变更住所的,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
拍卖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企业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五、拍卖企业或拍卖企业分公司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应当先报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自治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变更后,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营业执照。
六、拍卖企业或拍卖企业分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拍卖行政许可:
(一)自领取《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二)拍卖企业或拍卖企业分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
(三)《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依法被吊销,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的;
(四)拍卖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五)不参加年审或在年审中发现拍卖企业或拍卖企业分公司已不具备设立条件,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六)拍卖企业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其他事由解散的;
(七)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拍卖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七、注销拍卖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拍卖企业注销拍卖行政许可申请报告;
(二)《拍卖企业注销拍卖行政许可申请表》或《拍卖企业分公司注销拍卖行政许可申请表》;
(三)《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本、副本;
(四)《注销拍卖企业拍卖行政许可登记表》或《注销拍卖企业分公司拍卖行政许可登记表》;
(五)地州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报告;
(六)地州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注销拍卖行政许可的请示报告;
(七)注销拍卖企业分公司拍卖行政许可,需提供管理该分公司的拍卖企业股东会对分公司拍卖行政许可注销后承担有关的各类遗留问题责任的承诺书。
八、注销拍卖企业或拍卖企业分公司拍卖行政许可,由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提交核查报告,填写《注销拍卖企业拍卖行政许可登记表》或《注销拍卖企业分公司拍卖行政许可登记表》。
九、拍卖企业自行申请注销本企业或本企业分公司拍卖行政许可,应当先向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填写《拍卖企业注销拍卖行政许可申请表》或《拍卖企业分公司注销拍卖行政许可申请表》。地州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向自治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拍卖行政许可的书面意见,提交核查报告及《拍卖企业注销拍卖行政许可申请表》或《拍卖企业分公司注销拍卖行政许可申请表》。
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