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奥拓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3]21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10-20
实施日期 2003-10-20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税务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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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奥拓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2003年10月20日 财税[2003]218号)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2002年4月21日以后生产的长安—奥拓牌SC7081、SC7081A、 SC7081B、SC7081C、SC5011XJB4型和长安牌SC7130、SC7130A、SC5011XJB3型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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