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长春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捷达轿车享受税收优惠的批复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税[1997]58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7-10
实施日期 1997-07-10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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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长春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捷达轿车享受税收优惠的批复

(1997年7月10日 署税[1997]586号)

长春海关:

你关《关于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捷达轿车国产化率的请示》(长关税[1997]146号)收悉。

关于长春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捷达轿车申请按80%国产化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经机械部国产化技术鉴定专家组和海关国产化核定小组共同审核,确认该车型截止1996年12月底累计实现国产化率84.02%。根据《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署税[1992]746号),同意该车型享受国产化第三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自1997年1月1日起,进口捷达轿车的关键件适用关税税率为20%。

此复。

抄送:机械工业部、国家计委,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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