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11]6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08-22
实施日期 2011-08-01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税务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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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68号)

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11]51号)规定,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航运企业从事海上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内的仓储、物流等服务企业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对注册在天津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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