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出口黄磷、铝及铝基合金准予退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1]12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1-08-06
实施日期 1991-01-01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出口黄磷、铝及铝基合金准予退税的通知

(1991年8月6日 国税发<1991>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最近,经国务院批准,黄磷、铝及铝基合金已由禁止出口改为限制出口。据此,我局决定,取消黄磷、铝及铝基合金出口不退税的规定。对出口企业1991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黄磷和7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铝及铝基合金可按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给予退税。所退税款,请各地在我局已下达的退税计划中解决。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