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

文章来源:交通运输部
发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8-11-28
实施日期 2018-11-28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海商海事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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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年第4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2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2018年11月2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一)项“申请文件原件1份”修改为“申请文件”;第(二)项“初步设计文件1份及其电子版本”修改为“初步设计文件”;第(三)项中的“备案证明1份”修改为“备案证明”。

二、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文件原件1份”修改为“申请文件”;第(二)项“施工图设计文件1份及其电子版本”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第(三)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1份”修改为“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三、将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申请文件1份”修改为“申请文件”;第(二)项中的“设计变更文件1份”修改为“设计变更文件”。

四、将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申请文件1份”修改为“申请文件”;第(二)项“竣工验收报告1份”修改为“竣工验收报告”。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要求提供的材料,可以是纸质文本或者电子文本。”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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