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多份原产地证书对应一份进口报关单能否享受协定税率问题的复函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税管函[2011]9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09-19
实施日期 2011-09-19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多份原产地证书对应一份进口报关单能否享受协定税率问题的复函

(2011年9月19日 税管函〔2011〕90号)

天津海关:

《天津海关关于中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多份原产地证书对应一份报关单能否享受协定税率的函》(津关税函〔2011〕43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2008年第52号及2009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一票进口货物中如涉及多份原产地证书……,应分单填报”。因此,有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进口报关时,应当严格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来函提及因有关货物已报检而“无法申请退单重报,不能解决‘一份证书对应一份报关单’的问题”,属于关检业务协调问题。对于来函涉及的有关进口货物,如经你关验核,上述9份原产地证书真实有效,确实单证、单货相符,有关货物可以适用中国-新加坡区协定税率。

此复。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