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我同布基纳法索中止外交关系后双边经济贸易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外经贸非发[1994]12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4-02-28
实施日期 1994-02-28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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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我同布基纳法索中止外交

关系后双边经济贸易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非发[1994]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各对外贸易中心,湖南省体委:

今年二月二日,布基纳法索政府与台湾当局签署所谓“复交”公报,从而违背了一九七三年九月中布建交公报有关布就台湾问题所作的承诺,损害了中布友好合作关系和两国人民的友谊。我国政府决定自一九九四年二月四日起中止同布基纳法索的外交关系,停止执行两国政府间的一切协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一九八二年三月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基纳法索政府的贸易协定和一切经援协议,停止实施在建和待建项目。

二、我各外经贸公司可继续保持同布基纳法索工商界的民间经济贸易往来,但在经贸业务活动中,务必注意收汇安全。

三、中布民间经济贸易界人士可继续进行互访,我对外经贸公司组团赴布开展业务活动需按规定报外经贸部、外交部审批。

四、为防止“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的事件发生,我不参加在布举办的国际博览会。

特此通知。

199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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