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煤炭部、司法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新建、扩建劳改、劳教单位基建投资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4年11月15日 (84)司发劳改字第568号)
根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一九八四年五月十六日办公会议纪要第三十一期决定,“迅速组织新增加的××万劳改、劳教人员的生产,使其尽快摆脱坐吃闲饭的状况”,“办劳改煤矿是一个好办法”。“煤炭部应从新建成的煤矿中,选择条件适合的矿交劳改部门组织生产;同时应和司法部进一步研究,选择运输条件较好,适合办劳改煤矿的矿点,报国家计委批准,纳入基建投资计划总规模之内。鉴于国家财力困难,对办劳改煤矿的资金,可实行特殊措施,即同意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已定的计划之外,每年再核给一定数额的专项低息贷款初步匡算每年约×亿元,由建设银行按进度监督拨款,用于劳改煤矿的建设,其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这些新建劳改煤矿可以不交利润,不纳税,其利润优先归还贷款,然后实行"驴打滚"的办法,用于解决劳改、劳教办厂、办矿的需要,但其产品必须纳入国家计划统一分配”。“对地方解决新增劳改犯、劳教人员的生产门路,所需的基建投资,可参照以上办法和精神办理”。为了贯彻落实这一重要决定,现将新建、扩建劳改、劳教单位基建项目投资和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司法部直属新建、扩建劳改煤矿及其基建贷款的管理办法
(1)直属劳改煤矿按照国营统配煤矿一样对待。由煤炭部商司法部规划劳改煤矿布点,划定开发建设煤田范围、地质储量、生产规模;协助司法部审核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委托煤炭设计部门承担设计;担负业务技术指导;提供基建生产所需专项设备(司法部提供材料和资金);支援和代培煤矿专业人员。
(2)司法部根据煤炭部提出的新建、扩建直属劳改煤矿项目,由部劳改局组织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编制年度和长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贷款计划,报送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已定的计划之外核定贷款额度,再纳入国家年度和长远的基本建设计划。直属劳改煤矿投资贷款利息列入中央级财政预算。
(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根据国家计划确定的直属劳改煤矿基建投资计划审查、核定贷款总额。由司法部劳改局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办理贷款事宜,并分别下达到各个建设单位,抄送建设单位所在地的建设银行。
(4)贷款由司法部劳改局统借统还;利率为年息百分之二点四,每季由司法部劳改局按实际贷款数向财政部提出应付利息申请,经审核后,由财政部给以拨款,付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对于未经批准的贷款和延期还款的利息财政不予补贴。
(5)司法部新建、扩建直属劳改煤矿,所需国家统配物资设备,由司法部劳改局提出申请计划,报送国家计委、国家物资局核拨解决。
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劳改、劳教单位生产性建设项目投资和贷款管理办法各地新收的劳改、劳教人员,急需新建、扩建一批生产场所,以解决坐吃闲饭问题,在投资来源方面,首先要在地方基建投资内(包括地方财政拨款、预算内统筹投资、机动财力、自筹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安排,保证原有投资渠道不变,不足部分,由各地劳改、劳教部门,向当地建设银行申请基建贷款。其利息由地方财政补贴。具体办法是: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确定新建和扩建劳改、劳教建设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年度和长远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其中下年度计划,要于每年七月底以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和建设银行分行进行审核后,上报司法部审核汇总,向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提出地方劳改、劳教基建投资贷款计划建议数,经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已定的计划之外核定贷款额度后,分别纳入有关省、区、市基本建设计划。所需物资由地方按计划安排。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处)和建设银行分行根据司法部和建设银行总行下达的劳改、劳教投资贷款计划签订贷款合同,审定贷款项目,办理贷款事宜。
(3)贷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劳教部门统借统还,并由地方财政担保。
(4)各地新建、扩建的劳改、劳教企事业单位,不交利润,不纳税,其利润优先归还贷款。地方财政参照司法部直属煤矿贴息办法办理贴息手续。
三、根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会议《纪要》的规定:“劳改、劳教部门需要分别在中央和地方计委、经委、财政部门,银行、物资部门单列户头,有关部门对劳改、劳教企业的生产、基建物资、财务管理等方面应给予必要的支持。”请上述有关部门给司法行政机关的劳改、劳教部门单列户头,以利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