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劳改、劳教单位基建贷款利率和财政贴息问题的联合通知
(1986年1月21日[85]司发劳改字第28号)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对劳改煤矿建设所需银行贷款问题的批示,现对司法部劳改煤矿和地方劳改、劳教单位基建贷款利率和财政贴息问题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司法部劳改煤矿和地方劳改、劳教单位的基本建设所需投资,继续按照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决定和七部委行(84)司发劳改字第568号文《关于新建、扩建劳改、劳教单位基建投资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二、每年司法部劳改煤矿和地方劳改、劳教单位所需基建投资贷款,纳入人民银行信贷资金规模,由人民银行相应核增建行基建贷款计划,贷款由建行发放。利率从一九八五年八月一日起一律改为月息千分之四点二(年息百分之五点零四),由财政部和省(区、市)财政厅(局)按企业隶属关系给予贴息。